来源:中国电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 作者:中国电建集团电建铁路公司贺蕾铭 | 发布时间: 2019-03-13 |
招标文件编号:CDRC-CDDT18-HJJL(ZB)2019
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投标人照此执行。
招标人:成都中电建瑞川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3月13
疑问部分
1.招标文件P9页第一章第三节投标人资格要求:“3.1.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具有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交通运输类“甲级”环境评价资质”向贵单位提出如下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19年1月21日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第一段第一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我单位无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交通运输类“甲级”环境评价资质,但具有省级建设项目环境監理单位备案证书甲级资质,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己发文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的缘由,请问我单位甘肃国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否以“具有省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备案证书甲级资质”的资格参与“成都轨道交通18号线一、二期工程环境监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答复】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本次澄清文件。
澄清部分
各潜在投标人:
对于部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成都轨道交通18号线一、二期工程环境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CDRC-CDDT18-HJJL(ZB)2019》第一章第3条投标人资质要求部分的质疑,经我司认真核对后,进行如下调整: 《成都轨道交通18号线一、二期工程环境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CDRC-CDDT18-HJJL(ZB)2019》第一章第3条投标人资质要求:“3.1.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具有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交通运输类“甲级”环境评价资质”要求,不再作为投标人资质要求条件。 修改为“3.1.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同时满足《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2号)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