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电子平台 | 作者: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电子平台:林萍 | 发布时间: 2019-02-15 |
一、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3.1.2条进行修改,更正为: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含)。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3.1.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并提供3.1.1要求的相关资料。允许品牌范围内生产厂家授权多个代理商进行投标,不作唯一授权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投标品牌范围内1家及以上厂家授权书。生产厂家与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3.1.2条进行修改,更正为:投标人应具有国内外大中型工程供货业绩,应提供同类产品在(2016年至2018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2个,且签订合同总额在500万元以上。该证明应出自于要求的工程类型。(应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提供资料应包含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
三、因招标文件已发生实质性修改,根据招标法要求,对应延长报名截止时间、答疑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对应时间更改如下:报名截止时间更改为:2019年02月21日下午16时,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改为:2019年03月01日上午10点30分,答疑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02月22日下午16时。开标地点不变。